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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小規模納稅人都能自開專票
【內容】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意點】
1.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
2:取消認證期限
【內容】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說,不受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相關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3:六種情況增值稅發票將被納入異常憑證管理
【內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注意點】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一)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二)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異常憑證的,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4: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
【內容】
1.ETC后付費客戶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2.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后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索取發票。
【注意點】 1.在充值后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2.客戶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政策依據】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