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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具體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行使部分職權
增加了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企業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收集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三)向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四)依法查詢涉嫌違法的企業銀行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未年報企業可以被列異并處罰
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企業沒有年報或年報不真實的后果
1、 連續兩年沒年報有可能被吊銷
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 罰款最高可以到20萬
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3、負責人被限制任職
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各成都市企業的老板們注意了,年報到6月30日就結束了,如果還沒有年報的趕快報。